清研环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3年10月制订)
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清研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改善公司董事会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体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
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
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式。会议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会议表决时,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
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议案、独立董事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独立董事
签字确认的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审核意见等,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持期限应当不少于十年。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
件。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
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公司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