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监管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2号)同意注册,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4.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0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4,160,596.0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01,587,913.3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2,572,682.7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1月2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6181号)。
2023年3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3月24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孜航医疗器械零部件智能制造及扩产项目”实施地点由孜航精密自有土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科技产业园(武进区白鱼路西侧,谈家路南侧)”变更至东星华美自有土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长扬路24-4号”;实施方式由迁建变更为租赁;项目总投资金额由28,283.71万元减少至14,347.08万元,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由28,283.71万元减少至13,576.68万元。同时,同意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19,462.15万元对募投项目“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追加投资,若公司拟相应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投资金额、内部投资结构及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的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7)。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分别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3年4月21日,公司募投项目“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追加募集资金的专户开立和存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 | 募集资金用途 |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 10611101040223981 | 6,460.63 | 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42600000023196 | 13,001.52 | 医疗外科器械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
合计 | 19,462.15 | -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庄晨、黄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