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的查询结果显示,核查对象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也不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