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暨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1  东星医疗(30129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90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公告编号:2023-069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暨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一、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辞职的情况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李妍彦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李妍彦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李妍彦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李妍彦女士原定任期为2021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8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妍彦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常州凯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股,持有比例为0.0040%。李妍彦女士辞去上述职务后,仍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李妍彦女士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经营发展、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监事会对李妍彦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的情况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成员李妍彦女士辞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投票,一致同意选举董宸先生(后附简历)

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朱慧玲女士(后附简历)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1月1日

附件:

1、董宸先生,男,1990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研究生学历。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就职于常州常强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就职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新三板项目经理。2018年12月至2020年8月,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法务;2020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法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宸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董宸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朱慧玲女士,1979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住权,大专学历。2000年1月至2007年6月,就职于常州国瑞宾馆,担任出纳;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就职于上海瑞麟投资常州分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2008年3月至2011年9月,就职于常州凯洲大饭店,担任财务主管;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就职于国美电器常州分公司,担任稽核主管。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担任公司财务部会计;2018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采购经理、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慧玲女士直接持有公司5,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0%,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朱慧玲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