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
2022年12月30日,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和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决议于2022年12月30日公告。经查,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1365亿元,超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1365亿元。对于超额部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24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龚爱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中所指出的问题,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深入理解,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内部控制,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