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1号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龚爱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6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2月30日,你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自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和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上述决议于2022年12月30日公告。你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闲置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余额为6.1365亿元,超出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额度1.1365亿元,对于超额部分,你公司未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3月24日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3.5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