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

查股网  2024-05-07  东星医疗(301290)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星医疗
保荐代表人姓名:庄晨联系电话:025-83388070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飞联系电话:025-8338807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8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项目工作内容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1月6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内容,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规范运作和社会责任这三个方面,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讲解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2023年,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7天通知存款”,虽然“7天通知存款”形式上属于储蓄存款,但仍具备一定理财属性,基于谨慎原则将其追认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后,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3月16日期间,公司超额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最高金额为11,365万元2023年3月15日及16日,公司分别对购买的兴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及农业银行常州钟楼支行的“7天通知存款”产品进行了赎回;2023年3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及增加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将超额度理财的部分确认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并增加现金管理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额度1.20亿元;针对该事项,保荐人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并督促公司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 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 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不适用
2.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不适用
3.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承诺不适用
4.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5.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6. 关于招股说明书等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7.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不适用
8. 关于社会保险金与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的承诺不适用
9. 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不适用
10.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不适用
11.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2023年度,本保荐人未因东星医疗持续督导项目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东星医疗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庄 晨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