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91 | 证券简称:明阳电气 | 公告编号:2023-002 |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9号)同意注册,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80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8.1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7,604.65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928.3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676.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27日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6月28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441C000300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2023年7月2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645777318410 | 280,000,000.00 | 大容量变压器及箱式变电站生产线建设项目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692577318654 | 150,000,000.00 | 智能化输配电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713377316304 | 220,000,000.00 | 年产智能环保中压成套开关设备2万台套生产建设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712077315091 | 537,500,000.00 |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639277405545 | 112,500,000.00 | 超募资金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44326101040015326 | 599,999,640.00 | 超募资金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翠亨新区支行 | 44050178004900000155 | 50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2011002919200344958 | 10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科技支行 | 760900638810928 | 10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南朗支行 | 484602900013001022567 | 90,531,734.82 | 超募资金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 396000100100900206 | 10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
合计 | 2,790,531,374.82 | —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6,676.28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及利息等。
2、上表所述支行为对应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其上属管理银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二)主要内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能化输配电系统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年产智能环保中压成套开关设备2万台套生产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奥、孙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此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