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情况
1、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10月1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2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97.60万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上述事项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8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参与分配的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时间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1,2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
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0月2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10月24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10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10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6号
咨询联系人:姚兴存、向萌萌
咨询电话:0760-28138001
传真电话:0760-28138199
七、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