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由于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现场主持,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兼总裁郭献清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52,856,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3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6,699,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156,81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6,156,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6,156,8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721%。
3、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及通讯出席5人;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董事张超女士因公务未出席;公司在任监事3人,全体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姚兴存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胡连红先生、鲁小平先生、首席财务官刘文娣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张永胜先生因公务未列席。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784,1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78%;反对19,2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3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879%;反对19,2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1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高鑫斌律师、郭子威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