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兴业西路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传卫先生由于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兼总裁郭献清先生主持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股份209,979,5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25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6,699,6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95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7人,代表股份
163,279,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29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6人,代表股份25,851,3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8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3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25,851,2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804%。
3、公司在任董事7人,现场出席2人,线上出席2人。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董事张超女士和孙文艺先生、监事彭哲先生、副总裁胡连红先生由于公务原因缺席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张书军先生、李泽明先生线上参会;公司独立董事余鹏翼先生、监事沈军先生和邓德毅先生、董事会秘书姚兴存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副总裁张永胜先生、首席财务官刘文娣女士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956,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1%;反对1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5%;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82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118%;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26%;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56%。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9,954,4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0%;反对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826,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029%;反对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4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雨翔律师、梁恒瑜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