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电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三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2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 |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过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成员人数为偶数时,当出现表决相等的情形,董事会可根据审议情况对相关事宜进行修改提交下次董事会审议,或将相关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由董事会审批的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