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录二”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中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14.02元。自2024年6月3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 20个交易日低于14.02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公司将在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制订公司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予以公告,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期公告及相关进展。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