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以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其中用于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关承诺的回购,回购金额160万元(含)且不超过31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4.02元/股(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起30个交易日内回购完毕,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另外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进行的回购,回购金额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9.23元/股(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起3个月内回购完毕,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6日和2024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和《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
2024-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6日首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公司股份83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8%,最高成交价为11.9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9,190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