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92 证券简称:海科新源 公告编号:2025-004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或“公司”)拟采取董事(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2、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根据有增持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公司董事、总经理马立军先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应当不低于6.63万元,不高于16.56万元,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尉彬彬先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应当不低于8.43万元,不高于21.08万元。
3、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经除权除息调整后)的金额14.02元。(本方案实施期间如因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增持价格上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实施期限为:自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次一交易日(即2025年2月19日)起30个交易日内。
5、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导致出现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一、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并作出了相关承诺,公司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相关承诺内容详见《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附件”之“附录二”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公司稳定股价的承诺中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因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则前述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二、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024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14.02元。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0日止,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4.02元,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三、本次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时,将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1)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2)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
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由于(1)2024年6月3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4.02元,为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截至2024年10月31日,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023年度未从公司领取分红,无法根据《股价稳定预案》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稳定股价措施。故依照稳定股价措施次序,公司将启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即由符合《股价稳定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符合《稳定股价预案》规定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共计2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股) | 直接持股比例(%) |
1 | 马立军 | 董事、总经理 | 0 | 0 |
2 | 尉彬彬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 0 | 0 |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且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公司股价。
2、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在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
根据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2024年度领薪情况 (万元) | 拟增持金额下限 (万元) | 拟增持金额上限 (万元) |
1 | 马立军 | 33.13 | 6.63 | 16.56 |
2 | 尉彬彬 | 42.17 | 8.43 | 21.08 |
合计
合计 | 75.30 | 15.06 | 37.64 |
3、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金额14.02元。(本方案实施期间如因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增持价格上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4、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次一交易日(即2025年2月19日)起30个交易日内。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增持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本次增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有的自有资金。
6、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增持。
(三)增持计划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因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上限等因素,导致出现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四、稳定股价措施终止的情形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增持计划公告后及在增持期间,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终止实施增持计划;如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终止实施增持计划。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领取的
税后薪酬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增持主体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股份买卖、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