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4 月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战略与ESG 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项目投入及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公司资金实力与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 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授权期限为自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和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 亿元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 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 名(含35 名)的特定 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 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 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 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 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 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九)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自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内有效。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 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为保证发行股票事项的高效、顺利推进,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公告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
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和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实施时间、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等;
2、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 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办 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 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 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6、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7、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 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 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 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 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 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或者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宜;
9、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 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条件下,董事会授权公司 董事长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董事会授权董事长 的期限,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期限一致。
三、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尚需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经年度股东会授权上 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 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且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