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科新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1292证券简称:海科新源公告编号:2026-058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2日、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2026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53亿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序号
| 序号 | 担保人名称 | 被担保人名称 | 担保人持股比例 | 2026年担保额度预计(万元) |
| 1 | 海科新源 | 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0% | 210,000.00 |
| 2 | 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 100.00% | 150,000.00 | |
| 3 | 湖北新源浩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 66.00% | 150,000.00 | |
| 4 | 山东新蔚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 100.00% | 20,000.00 | |
| 合计 | 530,000.00 | |||
同意在24亿元担保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控股”)、实际控制人杨晓宏控制的企业东营市海科瑞林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瑞林”)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期限为本议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有权机构审议批准2027年度担保额度有关授权之日止,在有效期内签订的担保合同无论担保期限是否超过有效期截止日期,均视为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兴业银行与债务人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科新源(湖北)”)提供担保;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了《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为江苏银行与债务人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思派”)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审议的担保额度 | 截至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实际担保发生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金融机构 | 是否关联担保 |
| 公司 | 海科新源(湖北) | 150,000.00 | 94,000.00 | 15,000.00 | 79,000.00 | 兴业银行 | 否 |
| 公司 | 江苏思派 | 210,000.00 | 64,000.00 | 3,000.00 | 61,000.00 | 江苏银行 | 否 |
公司控股股东海科控股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齐商银行与债务人公司提供担保;海科控股与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威海银行与债务人公司提供担保;海科控股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夏银行与债务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审议的担保额度 | 截至本次担保前的担保余额 | 本次实际担保发生额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金融机构 | 是否关联担保 |
| 海科控股 | 公司 | 240,000.00 | 103,000.00 | 5,000.00 | 63,000.00 | 齐商银行 | 是 |
| 海科控股 | 公司 | 15,000.00 | 威海银行 | 是 | |||
| 海科控股 | 公司 | 20,000.00 | 华夏银行 | 是 |
本次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事项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1、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7LPHJG3N
3、注册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姚家港工业园蔡家溪路
4、法定代表人:邱素芹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22年03月22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01,120.82 | 255,764.10 |
| 负债总额 | 157,289.48 | 190,027.17 |
| 净资产 | 43,831.34 | 65,736.93 |
| 项目 | 2025年1-12月 | 2026年1-6月 |
| 营业收入 | 23,900.90 | 47,174.03 |
| 利润总额 | -4,480.17 | 25,532.65 |
| 净利润 | -4,065.69 | 21,829.97 |
10、信用情况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海科新源(湖北)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11、海科新源(湖北)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
司。
(二)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XU9JX87
3、住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石化十路2号
4、法定代表人:刘海波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整
6、成立日期:2019年01月23日
7、营业期限:长期
8、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经营)
9、主要财务数据:
| 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6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
| 资产总额 | 285,093.71 | 317,271.72 |
| 负债总额 | 163,164.31 | 191,150.45 |
| 净资产 | 121,929.40 | 126,121.28 |
| 项目 | 2025年1-12月 | 2026年1-6月 |
| 营业收入 | 249,275.62 | 163,385.72 |
| 利润总额 | -7,983.70 | 3,705.60 |
| 净利润 | -7,649.84 | 4,005.21 |
10、信用情况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思派新能源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信用状况良好。
11、思派新能源与上市公司关系: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海科新源(湖北)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3、被担保人:海科新源材料科技(湖北)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
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
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为江苏思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3、被担保人:江苏思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款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本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三)海科控股为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2、债权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3、被担保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伍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主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保证人违约导致债权人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保险费、保管费、登记费、鉴定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及因借款人、保证人违约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等,具体金额在
被清偿时确定。
(4)在债权确定期间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依据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分期履行,保证期间为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海科控股为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2、债权人: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3、被担保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上述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保证担保的全部债权以下称应付款项)。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一笔债务有分期还款计划的,该笔债务的到期日为最后一期分期还款计划的到期日);
(3)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正常届满,债权确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如乙方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或宣布提前进行决算,宣布的提前到期日或提前决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五)海科控股为公司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人:山东海科控股有限公司
2、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3、被担保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范围: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5、保证方式: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五、至本公告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接受上述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77,000.00万元(包含本次,且均为无偿担保),除接受上述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无偿担保外,公司未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发生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金额为285,74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44%,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44,254.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9.28%。
以上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3、海科控股与齐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海科控股与威海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5、海科控股与华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