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博脑科: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93 证券简称:三博脑科 公告编号:2023-004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534号文《关于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612,9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9.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7,254.18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6,163.91万元。募集资金1,093,147,952.41 元已于2023年4月2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2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925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湖南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湖南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银行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专户余额截止日期 |
1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 11050163360009990001 | 1,093,147,952.41 | 129,900,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2023年04月27日 |
2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柳支行 | 639658590 | 0 | 25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2023年05月23日 |
3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 | 77030122000433516 | 0 | 13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2023年05月23日 |
4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粮广场支行 | 8110701012702582311 | 0 | 10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2023年05月23日 |
5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厢红旗支行 | 0200216619200064277 | 0 | 43,147,952.41 | 超募资金 | 2023年05月23日 |
6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 321050100100260797 | 0 | 5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2023年05月23日 |
7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 110941368610603 | 0 | 2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2023年05月23日 |
8 |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 20000024112900120050532 | 0 | 70,100,000.00 | 三博脑科信息化建设项目 | 2023年05月23日 |
9 | 湖南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 43050175443609168168 | 0 | 300,000,000.00 | 湖南三博脑科医院项目 | 2023年05月23日 |
1,093,147,952.41 | 1,093,147,952.41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信息,包括账号、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信息,详见本公告中“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部分。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陆胤、王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
丁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050175443609168168,截止2023年05月23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湖南三博脑科医院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叁亿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丁方同意后,甲方、乙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乙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丁方。甲方、乙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丁方。前述产品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乙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丁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赵陆胤、王栋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日之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丙方按照甲方、乙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乙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乙方及丙方应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5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及湖南三博脑科医院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博脑科医院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