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3 号),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00.00 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37.4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7,3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917.09 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0,402.91 万元。截至2023 年6 月21 日,上 述募集资金已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 31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和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综合支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 方监管协议》,同时将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清市支行的全部募集资金余额(包括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的募集 资金专户,并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5 月29 日刊登在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部分募集资 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近日,公司与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综合支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就主协议项未尽 事宜,经三方协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综合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主协议项下的甲方监管账户,乙方可应甲方要求开通企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且仅 用于甲方(继电器及水阀系列产品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超募资金)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有权根据主协议相关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开立于乙方的监管账户 网银支付进行逐笔审核,由乙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支付、划转。
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 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本补充协议作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 协议未约定事宜,仍按主协议执行。
五、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