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巨丰”或“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JSH Venture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或“标的公司”)377,132,584股股票,约占纷美包装总股份的28.22%(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巨丰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6个月与公司上市日孰晚至《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前一日止,即自2022年9月2日
(公司上市日)至2023年5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引致的持股数量变动)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新巨丰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身份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 | 变更摘要 |
王佩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员工 | 2023-01-03 | 1,800.00 | 买入 |
2023-01-06 | 600.00 | 买入 | ||
2023-01-12 | 1200.00 | 卖出 | ||
2023-01-17 | 1,200.00 | 卖出 |
根据访谈,招商银行客户经理王佩账户中自查期间买卖新巨丰股票的交易实际系由其配偶戴鹏通过其账户进行操作,王佩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配偶戴鹏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巨丰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
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3.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王佩配偶戴鹏对自查期间使用王佩股票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的交易作出承诺如下:“1.王佩未向戴鹏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戴鹏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巨丰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戴鹏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4.戴鹏及王佩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戴鹏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王佩及戴鹏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7.王佩及戴鹏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巨丰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买卖期间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变动行为 |
2022/09/02-2023/05/18 | 1,264,291 | 1,264,775 | 买入 |
2022/09/02-2023/05/18 | -906,398 | 卖出 |
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买卖期间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变动行为 |
2022/09/02-2023/05/18 | 3,824,302 | 88,590 | 买入 |
2022/09/02-2023/05/18 | -3,735,712 | 卖出 |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本单位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单位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资管、自营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丁 丁 胡 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