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20  新巨丰(301296)公司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三年六月

引 言致: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巨丰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现金收购JSHVenture Holdings Limited持有的纷美包装有限公司377,132,584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所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新巨丰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6个月与公司上市日孰晚至《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前一日止(以下简称核查期间)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交易的重大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专项核查意

见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交易各方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新巨丰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核查期间为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作出决议之日前6个月与公司上市日孰晚至《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前一日止,即自2022年9月2日(公司上市日)至2023年5月18日。

二、 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 核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的自查情况、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 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身份变更日期变更股数(股)变更摘要
王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员工2023/01/031,800买入
2023/01/06600买入
2023/01/12-1,200卖出
2023/01/17-1,200卖出

根据本所律师对王佩进行访谈,王佩账户中核查期间买卖新巨丰股票的交易实际系由其配偶戴鹏通过其账户进行操作,王佩就上述股票买卖情况出具承诺如下:“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本人配偶戴鹏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巨丰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通过本人股票账户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未向本人配偶透露任何与本次重组相关的信息,本人配偶在上述自查期间通过本人股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本人及本人配偶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3.本人及本人配偶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王佩配偶戴鹏对核查期间使用王佩股票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的交易作出承诺如下:“1.王佩未向戴鹏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戴鹏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巨丰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戴鹏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4.戴鹏及王佩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戴鹏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王佩及戴鹏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7.王佩及戴鹏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 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买卖期间股份变动情况(股)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变动行为
2022/09/02-2023/05/181,264,2911,264,775买入
买卖期间股份变动情况(股)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变动行为
2022/09/02-2023/05/18-906,398卖出

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买卖期间股份变动情况(股)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变动行为
2022/09/02-2023/05/183,824,30288,590买入
2022/09/02-2023/05/18-3,735,712卖出

对于中金公司在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

“本单位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单位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资管、自营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漏有关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 核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合本所

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周 宁

范玲莉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