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21  新巨丰(30129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3-068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21日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12层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训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131,302,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6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31,184,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3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8人,代表股份11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11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8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298,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298,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1,298,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0289%;反对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玲莉律师、李垚林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