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3-088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14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8,679,453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49.685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3,000,000股,于2022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357,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0,846,568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85.9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9,153,432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4.08%。
2023年3月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发行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846,568股,占公司总股本0.9158%。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23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总股本为4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35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5.0000%。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锁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合计208,679,4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6856%。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已发行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BLACK RIVER FOOD 2 PTE. LTD.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
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本企业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规则及规定。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
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青岛海丝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海丝”)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企业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苏州厚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
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本企业将根据发行人经营情况、资本市场情况、自身资金需求等情况综合分析决定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其他合法的方式等,本企业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的规则及规定。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4、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富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宏基鼎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阳光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嘉兴华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市施能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中建恒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持有的股份。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
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12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8,679,453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49.6856%。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4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限售股份数量 (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股) | 备注 |
BLACK RIVER FOOD 2 PTE. LTD. | 52,646,818 | 12.5350% | 52,646,818 | 52,646,818 | |
青岛海丝创新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 43,733,107 | 10.4126% | 43,733,107 | 43,486,572 | 注1 |
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厚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624,000 | 8.7200% | 36,624,000 | 36,624,000 | |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13,848,673 | 3.2973% | 13,848,673 | 13,848,673 |
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07,639 | 2.7637% | 11,607,639 | 11,607,639 | ||
富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 11,349,987 | 2.7024% | 11,349,987 | 9,987 | 注2 |
青岛清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宏基鼎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774,753 | 1.8511% | 7,774,753 | 7,774,753 | |
福建国力民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6,924,372 | 1.6487% | 6,924,372 | 6,924,372 | |
天津华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634,531 | 1.3416% | 5,634,531 | 5,634,531 |
青岛阳光大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634,317 | 1.3415% | 5,634,317 | 5,634,317 | |
茅台(贵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茅台(贵州)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373,311 | 1.0413% | 4,373,311 | 4,373,311 | |
嘉兴华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44,346 | 0.8677% | 3,644,346 | 3,644,346 | |
广州市施能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44,345 | 0.8677% | 3,644,345 | 3,644,345 | |
北京中建恒泰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1,239,254 | 0.2951% | 1,239,254 | 1,239,254 | |
合计 | 208,679,453 | 49.6856% | 208,679,453 | 197,092,918 |
注1:青岛海丝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43,733,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126%,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43,733,107股。公司前任董事殷雄系青岛海丝股东,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46,535股,根据《上市公告书》,殷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该等股份。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披露了《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因触发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公司前任董事殷雄先生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至2024年3月1日。因此,殷雄先生通过青岛海丝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自行履行承诺,延长锁定期至2024年3月1日,本次青岛海丝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43,486,572股。注2:富城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质押冻结股数为11,340,000股,本次解除股份限售后,且上述股东解除质押冻结后即可上市流通。除上述情形外,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其他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增加(股) | 减少(股)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357,000,000 | 85.00% | - | 208,679,453 | 148,320,547 | 35.31%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357,000,000 | 85.00% | - | 208,679,453 | 148,320,547 | 35.31%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63,000,000 | 15.00% | 208,679,453 | 271,679,453 | 64.69% | |
三、总股本 | 420,000,000 | 100.00% | - | - | 420,000,000 | 1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