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证券代码:301296.SZ 证券简称:新巨丰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二月
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负责;因本次交易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报告书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目 录
公司声明 ......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 6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6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7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8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8
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9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9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10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 11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 11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12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 13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 13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 13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4
二、法律顾问意见 ...... 14
第四章 备查文件 ...... 16
一、备查文件 ...... 16
二、备查地点 ...... 16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 |
新巨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交易对方 | 指 | 接受本次要约的纷美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 |
景丰控股、要约人 | 指 | 景丰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 指 | 上市公司下属境外全资子公司景丰控股,拟通过自愿全面要约及/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进一步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 |
标的公司、纷美包装 | 指 | 纷美包装有限公司(0468.HK),一家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 |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 | 指 | 纷美包装有限公司所有已发行股份(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 人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除外) |
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律顾问 | 指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估值机构、东洲评估 | 指 |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BVI | 指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估值分析报告》 | 指 |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购拟了解纷美包装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分析报告》(东洲咨报字【2024】第1110号) |
股东大会 | 指 | 本公司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指 | 本公司董事会 |
监事会 | 指 | 本公司监事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交易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香港证监会 | 指 |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
香港联交所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 指 |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卓佳 | 指 |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
商务部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改部门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持续监管办法》 | 指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收购守则》 | 指 | 香港证监会《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
联交所上市规则 | 指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本报告书中所列出的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报告书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章 本次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通过子公司景丰控股作为本次交易的要约人,在先决条件获得满足的情况下,发出自愿性全面要约,以现金方式向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纷美包装全部股东(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收购纷美包装所有已发行股份。
(二)交易对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本次要约接纳情况,景丰控股已获得998,542,911股纷美包装股份有效接纳,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70.96%。本次交易对方为接受本次要约的标的公司除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股东。
(三)交易标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根据本次要约接纳情况,景丰控股已获得998,542,911股纷美包装股份有效接纳,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70.96%。本次交易标的为纷美包装已发行的合计998,542,911股股份。
纷美包装是液体食品跨系统无菌包装综合解决方案供应商,致力于向液体乳制品及非碳酸软饮料生产商提供高性价比的无菌包装材料和灌装机、零配件方面的综合解决方案和服务。
(四)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为现金交易,不涉及发行股份的情形。
(五)标的资产作价情况
景丰控股作为本次交易的要约人发出自愿性全面要约,以现金方式向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纷美包装全部股东(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除外)收购纷美包装所有已发行股份。本次要约收购价为每股2.65港元,在综合考虑标的公司的二级市场价格、财务状况、净资产、市场地位、品牌、技术、渠道价值等多方面因素基础上,上市公司制定上述要约价格。
上市公司已聘请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估值机构东洲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分析。东洲评估出具《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收购拟了解纷美包装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估值分析报告》(东洲咨报字【2024】第1110号)。根据《估值分析报告》,上市公司本次收购标的公司股权的要约收购价公允、合理。
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本次要约接纳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景丰控股已获得998,542,911股纷美包装股份有效接纳,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70.96%。该等股份纳入计算后,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数量为1,375,675,495股,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97.76%。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以及按照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已接纳纷美包装股份数量测算的交易对价情况,相关财务比例的计算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主体 | 资产总额 (2023年12月31日) | 资产净额 (2023年12月31日) | 营业收入 (2023年度) |
上市公司 | 313,284.57 | 222,629.25 | 173,738.88 |
标的公司 | 402,836.8 | 290,149.5 | 381,667.9 |
交易金额 | 240,237.64 | 240,237.64 | - |
相应指标取值 | 402,836.8 | 290,149.5 | 381,667.9 |
指标占比 | 128.58% | 130.33% | 219.68% |
注1: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为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数据,标的公司财务数据为2023年度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香港《公司条例》相关规定编制的经审计财务数据,标的公司相关财务指标按照100%股权比例进行测算。注2:景丰控股已获得998,542,911股纷美包装股份有效接纳,根据该要约结果测算本次交易对价为264,613.87万港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4年5月8日(即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汇率为100港元兑90.788元人民币)计算,约合240,237.64万元人民币。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系现金要约,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不构成重组上市。
四、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第二章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2024年5月9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4年5月27日,上市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及提供担保的议案》。2024年6月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2024年6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2024年6月28日,上市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已经履行的监管机构审批程序
1、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的相关审核
景丰控股已于2024年5月9日根据香港收购合并守则同步披露附先决条件的、自愿有条件现金收购要约公告,该公告内容已经香港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景丰控股于2024年12月24日寄发要约文件,要约文件内容已经香港证监会、联交所审核无异议。
2、其他监管机构的相关审核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并完成外汇登记程序。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的相关备案及外汇登记工作。上市公司已取得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予禁止决定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不予禁止,允许实施集中。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
1、交易的实施过程
2024年12月24日,景丰控股作为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的要求发出要约文件,要约自该日期起可供接纳。
2025年1月21日,景丰控股作为要约人,已就657,235,000股纷美包装股份收到本次交易项下要约的有效接纳,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46.71%。该等股份纳入计算后,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数量为1,034,367,584股,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73.51%,本次交易项下要约文件所载的所有条件已获达成,要约在各方面成为无条件。
截至2025年2月4日下午四时,景丰控股作为要约人,已就936,385,790股纷美包装股份收到本次交易项下要约的有效接纳,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66.55%,该等股份纳入计算后,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数量为1,313,518,374股,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93.35%。要约维持可供接纳至2025年2月18日16:00时。
截至2025年2月18日下午四时,本次交易项下要约截止,且不再修订或延期。景丰控股作为要约人,已就998,542,911股纷美包装股份收到本次交易项下要约的有效接纳,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70.96%,该等股份纳入计算后,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数量为1,375,675,495股,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
97.76%。
2、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根据要约人接收代理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提供的汇款信函及支付名单,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景丰控股已支付本次要约的总对价2,646,138,714.15港元。
3、标的公司股权过户情况
根据要约人接收代理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提供的过户文件及纷美包装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机构卓佳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登记已完成,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数量为1,375,675,495股。
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景丰控股已通过本次交易收购纷美包装公司998,542,911股已发行普通股,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普通股的70.96%。该等股份纳入计算后,景丰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纷美包装股份数量为1,375,675,495股,约占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的97.76%。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实施完成。
(二)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和承担,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三)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已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发生更换和调整的情况。
(二)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根据标的公司的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主要如下:
2024年6月13日,标的公司披露《委任非执行董事》公告,魏薇女士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
2024年6月28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并披露《(i)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之结果(ii)非执行董事之变更(iii)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变更(iv)委任执行董事(v)董事调任(vi)董事会主席兼任(vii)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组成变更;及(viii)未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条及第3.10A条》公告,王邦生先生不再担任非执行董事,重选魏薇女士为非执行董事,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生效;洪钢先生退任非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执行委员会主席,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生效,洪钢先生退任董事会主席后,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毕桦先生兼任董事会主席;BEHRENS Ernst Hermann先生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成员,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生效;齐朝晖女士获董事会委任为执行董事,自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生效;执行董事常福泉先生调任为非执行董事,加入并成为审核委员会成员;毕桦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LUETH Allen Warren先生分别加入并成为提名委员会主席及成员,毕桦先生调任为执行委员会主席。
2024年8月30日,标的公司披露《(1)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2)重新遵守上市规则第3.10(1)及3.10A条;(3)董事委员会的组成变更;及(4)有关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之最新消息关于景丰控股有限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九日宣布之未获邀请具先决条件的自愿现金收购要约》公告,TANGEN Einar Hans先生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委员会各自之成员,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LUETH Allen Warren先生退任提名委员会成员。
2024年10月18日,标的公司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披露《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表决之结果》公告,委任蔡琛诚先生为非执行董事、高颂妍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标的公司公告,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人员调整外,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发生更换的情况。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本次交易的相关承诺已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予以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承诺事项均已履行或正在履行,不存在重大实质性违反协议约定及承诺的情形。
七、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2025年2月18日下午四时,本次要约截止,要约人持有截至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97.76%。因此,纷美包装未能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8(1)条项下所规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纷美包装已向联交所申请临时豁免,以豁免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8(1)条的规定。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景丰控股计划采取适当措施,尽快恢复纷美包装的公众持股量及恢复股份买卖。新巨丰和纷美包装后续将就恢复公众股持股量事项的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后续进展和相关风险。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继续履行各自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
3、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流程、内外部决策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流程、内外部决策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继续履行各自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合法合规,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已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第三章 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金公司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并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要约人已完成接纳要约股份的交割手续。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标的公司公告,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现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变更的情形,人员变更未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违规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各方作出的相关承诺事项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7、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流程、内外部决策审批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继续履行各自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承诺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合法合规,本次交易相关风险已在《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二、法律顾问意见
公司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金杜律师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中国境内批准、授权、备案程序,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景丰控股已向接纳本次股份要约的股东支付交易对价,相关股份已全部过户登记在景丰控股名下,景丰控股已取得纷美包装998,542,911股股票,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已实施完成;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完全履行其作出的相关承诺的情况下,该等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四章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一)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新泰市小协镇开发区
电话:010-8444 7866
传真:010-8444 7877
联系人:徐雅卉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联系人:丁丁、杨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实施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