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德”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富乐德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52号)同意,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6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4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17,40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842,172.5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2,565,827.50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27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742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 | 12,000.00 | 12,000.00 |
2 | 陶瓷热喷涂产品维修项目 | 15,615.74 | 15,615.74 |
3 | 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 5,781.43 | 5,781.43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8,000.00 | 8,000.00 |
合计 | 41,397.17 | 41,397.17 |
2、募投项目历次延期及终止情况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陶瓷熔射及研发中心项目”、“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终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陶瓷热喷涂产品维修项目”,并将该项目终止后剩余的募集资金(含理财收益及利息、扣除手续费支出等,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该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增加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原实施主体为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富乐德”),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募投项目实际需要,公司决定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微纳精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纳精迅”)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除此之外,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原实施主体 | 增加后实施主体 |
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 | 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富乐德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微纳精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新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协议及文件、与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项目支出等。
2、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微纳精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DN8E4C74
成立时间:2024年06月11日
法定代表人:贺贤汉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山连路181号10幢319室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原因
(1)充分发挥各实施主体的业务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
理成本、稳健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2)微纳精迅作为独立法人检测公司,有助于推动项目取得相关资质认定,使
项目可以作为第三方实验室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报告,从而推动项
目进展。
(3)有助于加强项目的CNAS和CMA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提高检测的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科学、准确,使公司按国际通行标准运作,提升公司形象。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而新增实施主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新增实施主体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要求,为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实施主体微纳精迅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微纳精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意见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微纳精迅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分析检测中心扩建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
2、监事会意见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本次新增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
进行的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额及用途,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不会对项目造成实质性改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新增实施主体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结构对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宇翔 贺凯谋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