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乐德: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申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申和”)等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其持有的江苏富乐华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乐华”或“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富乐华100.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本次交易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注册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海申和等交易对方所持标的公司合计100.00%股份。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拟转让给公司的股份
之上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宽和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特此说明。
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