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创资讯: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创资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 保荐人名称 |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徐春 |
| 保荐代表人 | 周巍、阙雯磊 |
| 联系电话 | 0531-8259687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公司名称 | 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
| 英文名称 | SUBLIMECHINAINFORMATIONCO.,LTD. |
| 股票代码 | 301299 |
| 股票简称 | 卓创资讯 |
| 注册资本 | 6,038.056万元 |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186号 |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北北京路186号 |
| 法定代表人 | 叶秋菊 |
| 电话号码 | 0533-6091220 |
| 传真号码 | 0533-6099899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10月19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卓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3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9.9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4,98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8,910.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2JNAA6B000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2025年10月30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2、督导公司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及预计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大宗商品大数据平台项目”和“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标杆系统研发项目”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和项目延期,2023年4月6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并延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宏观经济和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再次进行延期,同意将“大宗商品大数据平台项目”和“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标杆系统研发项目”分别延期至2027年6月30日和2025年12月31日。
保荐人对上述募集资金调整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超募资金收购无锡出类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6%股权
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关联方共同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4,824.00万元收购无锡出类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6%股权。2024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募投项目
名称
| 募投项目名称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 实施地点 | 实施方式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实施地点 | 实施方式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 大宗商品大数据平台项目 | 山东省淄博市、北京市、上海市 | 在上海市和北京市购买办公场所,在淄博市使用自有办公场所。 | 2023-6-30 | 未作调整 | 在北京市、上海市现有租赁场所基础上进行扩租或改租,并引进高端人才用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在淄博市公司自有办公场所基础上,根据需求进行装修改造。 | 2025-6-30 |
| 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价格标杆系统研发项目 | 广州市、北京市、上海市、淄博市、大连市、西安市、成都市 | 在广州市购买办公场所,在北京市、上海市和淄博市使用自有办公场所,在大连市、西安市和成都市长期租赁办公场所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 | 2023-6-30 | 广州市、北京市、上海市、淄博市、长春市 | 在广州市租赁办公场所,在北京市、上海市和淄博市使用已有办公场所,在长春市租赁办公场所并引进高端人才用以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 | 2025-6-30 |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关联方共同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因收购无锡出类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6%股权使用超募资金支付90%进度款4,341.60万元。
保荐人对上述超募资金使用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