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远翔新材(3013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1号公司办公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楼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6,89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106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6,89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0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2%。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7%;反对1,4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7%;反对1,4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7%;反对1,4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7%;反对1,4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8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70%;反对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67%;反对1,4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33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游惠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