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31  远翔新材(3013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0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于2023年5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2、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5月20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于2023年5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5月3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5月30日作为授予日,以14.71元/股的价格向37名激励对象授予1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说明

(一)对授予价格的调整说明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3年5月18日,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64,15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5,660,000.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5日。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相应授予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根据以上公式,调整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15.11-0.40=14.71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事项的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对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授予相关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