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00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公告编号:2023-055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22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福建省邵武市经济开发区龙安路1号公司办公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楼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承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6,74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7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4,978,3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2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1,770,1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479%。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7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因工作原因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6,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7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3,2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游惠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