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1300证券简称:远翔新材公告编号:2024-073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特别提示: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远翔新材”)股东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创投”)现持有公司股份710.66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5%(注:公司总股本有效计算基数为6,261.7645万股,即目前总股本6,454万股剔除公司最新披露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92.2355万股,下同),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13.08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0%。
公司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华兴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福建华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710.6667万股
(三)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11.35%
(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中规定“第七条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四)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以及“第四条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早期企业、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适用下列比例限制:(四)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前款交易的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不受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股份的限制”,华兴创投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对公司的投资期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已满六十个月,按照前述规定,华兴创投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且大宗交易受让方受让的股份不受6个月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华兴创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平台申报减持不受限政策并获得通过。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3.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4.拟减持数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313.08万股,即不超过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0%。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导致股本变动事项,则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6.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7.股东华兴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远翔新材股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持有股份超过5%以上期间,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在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远翔新材规章
制度。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远翔新材股票,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华兴创投严格遵守了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华兴创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华兴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决定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二)华兴创投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华兴创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华兴创投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