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就公示情况、核查方式及审核意见说明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3年4月13日在公司内部宣传栏张贴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3日至2023年4月22日,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1号》《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聘用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