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料后,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考虑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职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
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邓旭衡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沈云鹏
先生、姜海先生、李懿行先生、段胜国先生、赵华先生、顾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聘任顾祥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懿行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
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5日,以4.7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授予1,180万股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