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