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3-001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9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892,7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5.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3,754.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2,499.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17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验字第3-1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朗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 (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地支行 | 747177103264 | 65,659.07 | 中山市南部组团垃圾综合处理基地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园支行 | 4000028029200607191 | 26,570.87 | 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泰然支行 | 10853000000471825 | 7,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337170100100568826 | 7,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 755903253710508 | 6,00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地支行 | 44250100018500002373 | 33,082.27 | 超募资金及发行费用 | |
合计 | 145,312.21 |
注1: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分行或一级支行与公司、中山市朗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注2:以上募集资金账户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山市朗坤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述六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乙方应在本协议自行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募集资金
转存至新的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案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