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朗坤环境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9号)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089.27万股,发行价格为25.25元/股,于2023年5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8,267.80万股增加至24,357.07万股。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作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减持价格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建湘和张丽音,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1 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人及本人配偶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及本人配偶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及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本人及本人配偶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及本人配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公司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建银财富、朗坤合伙、共青城朗坤,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1 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企业在锁定
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企业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企业减持后不再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企业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企业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企业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企业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企业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企业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存全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4 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6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7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8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9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友强承诺:
“1.1 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通过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 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1.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5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 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 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董事王允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 本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4本人因提前离职的,离职半年后至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届满六个月的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1.5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6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7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8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9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
公司股东陈淑员、廖蓉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4本人自愿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张丽音所承诺的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原则进行减持。
1.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廖婕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1.4本人自愿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公司实际控制
人陈建湘、张丽音所承诺的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原则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及本人配偶计划减持的3个交易日前,本人将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采取主动措施限制受让者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减持后与不超过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后六个月内,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1.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股东曹卫星、谭新征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5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7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股东崔坤林承诺:
“1.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1.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1月2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1.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4本人自愿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按照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湘、张丽音所承诺的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原则进行减持。
1.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1.6若发行人因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本人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1.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1.8 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本人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人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或支付本人其他费用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因本人违反前述责任致使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 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26日收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发行价为25.25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
陈建湘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 1,530.00 | 3,043.00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张丽音 | 实际控制人 | 1,530.00 | —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880.00 | —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1,438.00 | —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共青城朗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持股5%以上股东 | 1,428.00 | —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周存全 | 董事、副总经理 | — | 12.00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杨友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688.50 | — | 2024年5月23日 | 2024年11月25日 |
— | 511.50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
王允 | 董事 | — | 4.00 | 2024年5月23日 | 2024年11月25日 |
陈淑员 | 公司股东 | 714.00 | —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廖蓉 | 公司股东 | — | 1,388.00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廖婕 | 公司股东 | 1,020.00 | —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股东姓名/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数量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持股(万股) | 间接持股(万股) | ||||
曹卫星 | 公司股东 | — | 403.20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谭新征 | 公司股东 | 688.50 | 108.30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崔坤林 | 公司股东 | — | 4.00 | 2026年5月25日 | 2026年11月25日 |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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