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朗坤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1,289,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4797%。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5,565,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240%。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5,72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58%。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44,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08%。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2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87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4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761,8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8543%;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14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596,858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95%;反对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回避情况:股东陈建湘、深圳市建银财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朗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合计58,480,000股,上述股东持有股
份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