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41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朗坤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6,823,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691%(已剔除公司回购股数,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3,15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1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3,66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4%。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740,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6%。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2,35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9,38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7%。
3、除监事源晓燕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外,公司董事、其他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2,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76%;反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8%;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9,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183%;反
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8%;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4%;反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0%;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4%;反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0%;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
对54,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65%;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对54,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500%;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448%;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对52,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408%;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01%。
(六)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8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七)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8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164%;反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60%;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对88,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082%;弃权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09%。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1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070%;反对106,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90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32,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002%;反对106,1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4883%;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1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101,426,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86.8197%;反对86,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43%;弃权15,3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3.106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43,0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08%;反对86,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3990%;弃权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01%。
邓承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6,760,4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59%;反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3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677,4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091%;反对62,7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8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