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2023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合作协议>的议案》,因国家政策变化,该合作协议已不具备履行基础,此次会议议案2进行了重新审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9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 2 号朗坤科技园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建湘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5,84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129%(已剔除公司回购股数,下同)。
(1)现场投票情况:通过现场投票(或授权现场代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75,70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556%。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3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56%。其中:通过现场(或授权现场代表)投票的中小投资者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0,20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8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7,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兰昌、罗晋航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
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解除协议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7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0%;反对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2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06%;反对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75,8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1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27%;反对2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陈慈琼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叶兰昌、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