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环境: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27  朗坤环境(30130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05 证券简称:朗坤环境 公告编号:2024-074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19号)同意注册,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892,7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25.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53,754.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2,499.5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17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验字第3-19号)。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益,2024年6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27,639.81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的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该事项已经2024年7月9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朗坤”)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主体开户银行注银行账号超募资金用途
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753678940797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

注:因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代为签署。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及全资子公司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1为甲方2的母公司,甲方1计划将其超募资金投资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甲方2是落实及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甲方1指定甲方2以之名义在乙方处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建设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超募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2、乙方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权开展募集资金监管业务;乙方授权下属机构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为甲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甲方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丙方为甲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为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账号为753678940797,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龙岗支行营业部,截至2024年8月2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且甲方2不得在专户之外开设其他账户用于上述用途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划转。专户的预留印鉴必须含乙方指定的印章。乙方可为甲方开通中国银行网上银行查询托管账户余额及对账资金流水的功能,不开通透支功能以及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的支付功能。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必要的指令审核等流程后,对甲方提交的网银指令实施落地处理。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承诺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交易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名单监控等相关监管要求,与乙方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法,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制裁违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 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履行反洗钱和制裁合规义务,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乙方反洗钱和制裁合规尽职调查要求,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等。

(7)募集资金划拨申请

甲方应当事先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授权书,约定划款指令中甲方的授权签发人签章(或签字)和授权印章样式。

甲方在向乙方提出募集资金划拨申请时,应加盖与提供给乙方的指令授权书相符的印章和签字,向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募集资金用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决议和项目批复文件,上述资料通过附件三中的邮箱进行传递。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募集资金划拨申请、资金用途等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划付募集资金。

乙方审查划款指令签章的表面一致性,并根据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审查收款交易对手名称、交易对手账户、支付金额等必要付款信息的表面一致性,并对划款金额、用途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查;若存在异议或不符,及时与甲方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将划款指令退回甲方修改,乙方对划款指令所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不承担责任。表面一致性审查无误后,乙方将专户内的款项以转账的方式划到划款指令指定的收款账户中。

划款指令应以原件或扫描件的方式向乙方发出,当其以扫描件方式发出时,应由甲方保管原件,乙方保管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扫描件为准。

因甲方提供的支付委托信息及相关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合法导致乙方的支付义务未能及时完成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监管费用

各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募集资金业务监管服务不收取监管费用,但对于在募集资金划转过程中产生的银行资金汇划费(如有),乙方可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除该费用。

(9)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0)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1)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公司及子公司与银行、保荐机构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