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科技:关于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05证券简称:朗坤科技公告编号:2026-007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
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近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对原合同项目总投资、处理单价以及调价公式作出调整。
2、尽管补充协议对调整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协议双方均具备履约能力,但协议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计的情况或受到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背景
2024年5月22日,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招标人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甲方)发来的《中标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服务项目进展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4)。
2024年8月29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乙方)与北京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署<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
近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朗坤生物质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
城市管理委员会签订了《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二、协议变更情况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本次变更后,本项目总投资153,397.42万元,其中工程费122,589.3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380.03万元,预备费10,877.55万元,建设期利息4,752.5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797.96万元。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5000万后,本项目总投资为153,189.89万元,其中工程费122,589.3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13,380.03万元,预备费10,877.55万元,建设期利息4,546.85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796.14万元。具体以项目竣工结算数据为准。第一条初始定价调整甲乙双方确认,工程变更及取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恢复经济地位原则”在本项目投标文件财务测算模型基础上重新核算,除因工程变化引起的费用发生调整外,其他均总体保持不变。项目有机垃圾处理费初始定价调整如表1所示。
后续工程变更及在建设期申请到其他中央、市级或区级政府投资支持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上原则在上一次测算单价的财务模型基础上进行核算。
表1初始定价表
| 序号 | 报价项目 | 原协议单价 | 工程变更后单价 | 工程变更基础上,取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情况下单价 |
| 1 | 餐厨垃圾处理费单价 | 347.14元/吨 | 301.28元/吨 | 284.92元/吨 |
| 2 | 厨余垃圾处理费单价 | 375.99元/吨 | 366.82元/吨 | 363.54元/吨 |
| 3 | 粪便处理费单价 | 211.4元/吨 | 204.01元/吨 | 201.37元/吨 |
说明:本项目建设投资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确认前,可暂按表中工程变更基础上,取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情况下单价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待审计确认后,根据协议约定调整单价,已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多退少补(在下次应付垃圾处理服务费中抵扣或增补),双方互不计息。
第二条投资变化的调价
因工程变更引起投资及价格调整,原协议53.2.1调价公式(1)投资变化的调价中“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实际投资额超过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资总额,垃圾处理费不予调整。如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的实际投资额变动,则按照本条约定的公式调整。1)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后,乙方实际的投资额未达到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投资总额的95%;2)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后,因政府方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投入的投资总额与投标报价中的投资总额偏差超过5%;
3)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具体调价公式如下:
P=P1(1+△I/IT×A)
P:调整后的垃圾处理费单价(元/吨);
P1:调整前的垃圾处理费单价(元/吨),等于中标人的垃圾处理费投标单价;
△I:实际工程费用总额比投标报价中工程费用总额增加的金额(单位:元),如减少,△I取负值;
IT:投标文件中的工程费用总额(单位:元)。
A:调整系数,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工程费用总额、处理费等参数计算”。
变更为:“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后,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实际投资额超过153,189.89万元,垃圾处理费不予调整。
如出现以下情况导致的实际投资额变动,则按照本条约定的公式调整。
1)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后,乙方实际的投资额未达到153,189.89万元的95%;
2)经政府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单位审计后,因政府方原因,导致乙方实际投入的投资总额与153,189.89万元偏差超过5%;
3)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具体调价公式如下:
P=P1(1+△I/IT×A)
P:调整后的垃圾处理费单价(元/吨);
P1:调整前的垃圾处理费单价(元/吨),等于工程变更基础上,取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情况下的垃圾处理费单价;△I:实际工程费用总额比在取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情况下投资中工程费用总额增加的金额(单位:元),如减少,△I取负值;IT:取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情况下投资中的工程费用总额(单位:元)。A:调整系数,根据《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工程变更审核论证报告》中取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情况下投资中的工程费用总额、处理费等参数计算”。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事项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项目继续稳步实施,除前述已说明的变更情况外,前期披露的其他事项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协议的顺利履行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但鉴于协议金额较大,履行期限长等不确定因素,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尚不能确定。具体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及后续审计数据为准。
协议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交易对手形成依赖。
四、风险提示
协议的执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预计的情况或受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能存在一定履约风险和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通州区有机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补充协议》。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