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坤科技: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6-25  朗坤科技(301305)公司公告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5 年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 年5 月18 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26 年5 月18 日召开的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总股本 241,228,204 股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48,245,640.80 元,公司不进行公 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若公司股本总额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至利润分配方 案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2、自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和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股份归 属于2026 年5 月22 日完成登记并上市流通,新增73.26 万股流通股份,公司总 股本由241,228,204 股增加至241,960,804 股。公司根据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 配总额进行相应调整,公司以总股本241,960,804 股(公司目前无回购股份)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48,392,160.80 元(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41,960,804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 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 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 股派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 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 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10 股补缴税款0.400000 元;持股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每10 股补缴税款0.200000 元;持股超过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 年7 月1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 年7 月2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权益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 年7 月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 年 7 月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有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

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 格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承诺,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将作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将进行 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七、有关咨询方法

1、咨询机构: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坪桥路2 号朗坤科技园

3、咨询联系人:严武军

4、咨询电话:0755-89890997

5、传真电话:0755-89891888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6 月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