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美利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利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美利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8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32.34元,并于2023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二、 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克飞、刘赛春、余亚军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美利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美利信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美利信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2)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美利信股份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美利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
(3)美利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美利信股份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美利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0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美利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美利信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美利信股份或本人/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美利信股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美利信股份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美利信股份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本人/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人/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5%以上)身份后六个月内,本人/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7)本人/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美利信股份持续稳定经营;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美利信股份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余人麟作出承诺:“1、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0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除余克飞、余人麟、余亚军外,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余克飞、余亚军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10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
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三、相关承诺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3年4月24日上市,自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5月24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32.34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限售流通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姓名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万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本次延长后锁定到期日 |
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直接持股 | 8,207.34 | 2026.04.24 | 2026.10.24 |
余克飞 |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通过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 5,745.14 | 2026.04.24 | 2026.10.24 |
刘赛春 | 实际控制人 | 直接持股 | 1,606.13 | 2026.04.24 | 2026.10.24 |
余亚军 | 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 | 通过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 1,231.10 | 2026.04.24 | 2026.10.24 |
余人麟 | 董事 | 通过美利信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 1,231.10 | 2026.04.24 | 2026.10.24 |
杨华 | 董事 | 直接持股 | 58.62 | 2024.04.24 | 2024.10.24 |
马名海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60.00 | 2024.04.24 | 2024.10.24 |
孙德寿 | 董事 | 通过持有横琴齐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间接持股 | 6.79 | 2024.04.24 | 2024.10.24 |
方小斌 | 监事会主席 | 直接持股 | 93.79 | 2024.04.24 | 2024.10.24 |
贾小东 | 职工代表监事 | 直接持股 | 24.00 | 2024.04.24 | 2024.10.24 |
汪学 | 监事 | 直接持股 | 84.00 | 2024.04.24 | 2024.10.24 |
蒋汉金 | 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48.00 | 2024.04.24 | 2024.10.24 |
张汝泽 | 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60.00 | 2024.04.24 | 2024.10.24 |
王双松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直接持股 | 117.24 | 2024.04.24 | 2024.10.24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已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朱 伟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