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保荐机构”)作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信”、“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美利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8号),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00.00万股,并于2023年4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1,060.00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16,364.558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7.70%;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4,695.441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2.3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270.325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0月24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网下发行
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70.3253万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10%。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持有公司网下配售限售股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星期二)。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270.325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28%。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740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股类型 | 限售股份数量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万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 | 270.3253 | 1.28 | 270.3253 | 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62,925,589 | 77.36 | -2,703,253 | 160,222,336 | 76.08 |
高管锁定股 | 0 | 0 | 0 | 0 | 0 |
首发前限售股 | 157,600,000 | 74.83 | - | 157,600,000 | 74.83 |
首发后限售股 | 2,703,253 | 1.28 | -2,703,253 | 0 | 0.00 |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 2,622,336 | 1.25 | - | 2,622,336 | 1.25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47,674,411 | 22.64 | +2,703,253 | 50,377,664 | 23.92 |
三、总股本 | 210,600,000 | 100.00 | - | 210,600,000 | 100.00 |
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2023年10月1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朱 伟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