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后,于2023年3月23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1日,时限不少于10日。在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情况、提出异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和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外籍员工)。前述激励对象无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无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