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1  江波龙(301308)公司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年3月2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3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部分相关核查对象向公司出具了《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结合部分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明》,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在上述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

经核查,自查期间共有6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公司股票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该6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仅于2022年9月参与过公司筹划激励计划时的调研访谈,除从公开披露文件《关于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了解到本次激励计划外,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及审议和披露时间并不知悉,上述股票交易纯属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上述6名内幕知情人中有2名人员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出于谨慎考虑,该2名人员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2、除上述核查对象外的激励对象

2023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在与拟激励对象就参与意愿沟通时,沟通内容仅限于《关于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相关内容、以及预计激励对象个人获授股份数。

经公司核查,在自查期间,除上述核查对象外,共有30名激励对象交易过本公司股票,其中:

(1)27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其知悉成为拟激励对象前,根据公司核查和该27名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除从公开披露文件《关于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了解到本次激励计划外,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及审议和披露时间并不知悉,上述股票交易纯属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

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3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在其知悉成为拟激励对象后,根据公司核查和该3名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除从公开披露文件《关于筹划股权激励计划的提示性公告》了解到本次激励计划外,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及审议和披露时间并不知悉,上述股票交易纯属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出于谨慎考虑,该3名人员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内幕信息知情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部分相关核查对象出具的《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明》;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