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含外籍员工),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截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5月10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4名激励对象授予1,078.8319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