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保障本期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约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债券”或“本次发行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自本次债券完成发行起组建,至本次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解散。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本次债券上市/挂牌期间,前述持有人范围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应当配合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投资者认购、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当由律师见证。见证律师应当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有效表决权的确定、决议的合法性及其效力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二)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三) 监督公司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关行为,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使或者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其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
(四) 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受托履责行为,并有权提议更换受托管理人;
(五) 在满足赎回条件、回售条件时,要求公司执行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六) 在满足转股条件时,可以选择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七) 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二) 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本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三) 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受其约束;
(四)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 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六)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 当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六) 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七) 对变更、解聘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
(八)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约定的权限范围外,受托管理人为了维护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之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行为无需债券持有人会议另行授权。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十条 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 公司拟变更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二) 拟修订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 拟解聘或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变更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四)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2、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进行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3、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4、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五) 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六) 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的其他情形;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有权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士。
提议人拟提议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受托管理人,提出符合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及其他要求的拟审议议案。公司董事会、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的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同意召集
会议的,应当于书面回复日起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提议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的,公司董事会或受托管理人应于15个交易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3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同意延期召开的除外,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交易日。
出现本规则第十条约定情形之一,且具有符合本规则约定要求的拟审议议案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第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最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第10个交易日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召集人认为需要紧急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以有利于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的,应最晚于现场会议(包括现场、非现场相结合形式召开的会议)召开日前第3个交易日或者非现场会议召开日前第2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
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 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 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召集人决定延期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或者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涉及的召开形式、会议地点及拟审议议案内容等事项的,应当最迟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在会议通知发布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会议通知变更公告。
已披露的会议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随意提前。因发生紧急情况,召集人认为如不尽快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可能导致持有人权益受损的除外,但应当确保会议通知时间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的有关约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事由消除、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或本规则另有约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随意取消。召集人拟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原则上应不晚于原定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在会议通知发布的同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取消公告并说明取消理由。
第十五条 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公司承担合理的场租费用,若有)。公司亦可采取网络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为债券持有人参加会议提供便利,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召集人。
第十七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二十条 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案。
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
提交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应当最晚于债权登记日前一交易日公告,议案未按规定及约定披露的,不得提交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超过3个交易日,且不少于1个交易日。债券持有人会议因故变更召开时间的,债权登记日相应调整。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因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产生的相关会务费用由会议召集人自行承担。本规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或者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亦为债券持有人者除外)。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确定上述公司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
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时持有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其他可行方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指定或委派的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董事会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期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列席会议。应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至少一名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除涉及商业秘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第三十三条 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及保证人(如有)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债券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债券张数。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本次债券的保证人(如有)或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清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对表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包括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超过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可转换
公司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与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公司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 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占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 会议主席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及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张数占公司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总张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席、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见证律师、记录员、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否则,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或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或“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的本期债券:
(一) 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 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 已转为公司股份的债券;
(四) 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