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1-21  江波龙(30130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3-089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3年11月21日(星期二)14:30; 2、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8号金融基地1栋5楼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蔡华波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22,754,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2,864,254股的78.17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9,692,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2,864,254股的

41.10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53,061,7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2,864,254股的37.073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39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2,864,254股的3.48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2,864,254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39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2,864,254股的3.4872%。

(三)公司董事、公司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拟购买SMART Modular Technologiesdo Brasil‐Indústria e Comércio de Componentes Ltda.及其子公司的81%股权的进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2,754,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2,73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41%;反对2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2,733,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5%;反对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2,754,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39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郑俊生、孔维维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