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08 证券简称:江波龙 公告编号:2024-082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固定授信额度及临时授信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在上述审批的融资额度范围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江波龙”)及上海江波龙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微电子”)分别通过相关审议程序,同意为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办理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条件以香港江波龙和江波龙微电子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子公司审批程序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1999年4月27日
3、 注册资本:41,598.1564万元
4、 法定代表人:蔡华波
5、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听海大道5059号鸿荣源前海金融中心二期B座2001、2201、2301
6、 经营范围: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音视频播放器及其他电子器件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及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检测;集成电路的设计与开发;软件技术的设计与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购销及其他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7、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人民币 | 2024年6月30日/ 2024年1-6月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12月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081,744.45 | 824,178.15 |
负债总额 | 559,188.75 | 338,559.18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425,037.45 | 292,690.83 |
流动负债总额 | 338,019.94 | 140,889.71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 | - |
净资产 | 522,555.70 | 485,618.98 |
营业收入 | 330,572.22 | 378,867.84 |
利润总额 | 11,787.78 | 10,434.08 |
净利润 | 11,054.29 | 10,708.22 |
8、其他说明: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香港江波龙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1、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2、 保证人:江波龙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3、 借款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 保证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 江波龙微电子为公司提供抵押保证
1、 抵押权人/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
2、 抵押人:上海江波龙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3、 借款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 抵押物:江波龙微电子持有的“沪(2021)市字不动产权第000808号”上海临港新侨新兴产业园 6 号楼房地产
5、 担保范围: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应由抵押权人承担的除外)等以及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6、 担保方式:以抵押物作抵押,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
7、 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抵押登记机构完成办理抵押物登记。
四、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9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9.47%。公司仅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亿元(涉及外币的,则按照国家外汇局网站公布的2024年10月25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4.74%,目前相关担保无逾期债务、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
五、 备查文件
1、香港江波龙董事会决议;
2、江波龙微电子股东决定;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4、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9日